职工跨市(省)流动就业的,可至原参保地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《参保缴费凭证》,再将此凭证交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。具体转移接续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办理。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,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。目前养老金均实行社会化发放,每月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(或社保卡)内,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。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,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,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(含延长缴费至15年)的,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;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,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,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,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。 2012年7月1日《军人保险法》正式实施,实施以后退役的,部队已经为退役军人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。军人退役后,可持退役时部队发放的《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》、《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》,至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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